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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决策部署,落实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精准落实税费政策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近日连续召开“深入问需问计、助力复工复产”系列税企座谈会,邀请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制造业、外贸、中小微等行业企业参加。经整理研究,就部分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1.我公司买来发给员工用于新冠病毒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买的时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进项是否适用“用于集体福利”而无法抵扣?
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你公司在疫情期间购买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用于本企业复工复产的,属于特殊时期的劳保用品,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不再受360天抵扣期限的限制,所以纳税人无需担心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抵扣期限问题。
3.疫情期间,我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费用,能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你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发放现金补贴,可当作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4.请问企业购买的防护物资如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没办法取得发票的,能在税前扣除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相关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公司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若企业购买防疫物资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凭收款凭证或内部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答:考虑到疫情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造成的影响,省税务局已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企业困难,建议适当调整今年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期限。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常截止时间是5月31日,目前到5月31日还有一段时间,企业如果现在完成汇算清缴存在困难,可暂不做申报。如上级有关部门依据疫情影响出台延期政策,届时再按照新政策去执行。
6.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些个人所得税免征需要出示什么资料吗?
答: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这里的“政府规定标准”包括了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考虑到目前有关人员正在疫情防治一线,为这些人员支付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的单位也承担着较重的防治任务,为了切实减轻这些人员及支付单位的负担,这些人员在享受相关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时,支付单位不需要申报,只需要将发放人员名单及金额留存备查。
答: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规定,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答: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根据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相关规定,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困难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务机关核准后给予减免。
答:对于2月份已经征收入库的社保费,符合减免条件的,实行企业“免填单、免申请”,由税务机关主动发起退费。
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方法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需要停业的,可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具体办理渠道、办理资料、需要注意的几点、电子税务局操作等可在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 查看“疫情防控期间涉税事项办理指引(停业登记)”或查阅2020年2月19日广东省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广东税务”发布的《“非接触式”办税(四)停业登记办理指引》。
在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细则》第三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34号)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具体办理渠道、办理资料、需要注意的几点、电子税务局操作等可在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 查看“疫情防控期间涉税事项办理指引(延期申报)”或查阅2020年2月19日广东省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广东税务”发布的《“非接触式”办税(二)延期申报办理指引》。
纳税人因受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员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细则》第四十一、四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34号)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具体办理渠道、办理资料、需要注意的几点、电子税务局操作等可在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 查看“疫情防控期间涉税事项办理指引(延期缴纳税款)”或查阅2020年2月19日广东省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广东税务”发布的《“非接触式”办税(三)延期缴纳税款办理指引》。
答: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纸质资料留存备查,相关文书在电子税务局送达。为避免纳税人到银行网点打印银行对账单增加受感染风险,纳税人提供网上银行打印与余额相符的银行对账单即可(加盖公章扫描后上传),银行对账单留存备查。
为积极应对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确保纳税人安全、高效、便捷地完成各项涉税事项办理,广东省税务局不断拓展“非接触式”办税和“尽可能网上办”服务,目前共有244项税费事项可以全程网上办理。
具体事项清单可查阅2020年2月21日广东省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广东税务”发布的《“非接触式”办税(五)新举措:广东省税务局推出244项“全程网上办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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