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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起,用人单位须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中可能会产生的#职业病# 危害及后果,及相应保护措施;用人单位一定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防护用品,不得用钱物替代。
《劳动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企业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时进行健康检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而职业病防护用品当然属于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理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未依法提供劳动防护措施的,劳动者可以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理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