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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现将《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司法部《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财行〔2020〕299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农法发〔2021〕12号,以下简称农业农村部《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农业农村部门符合《管理办法》和农业农村部《通知》规定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含单独设置的渔政执法机构,下同)执法人员(以下简称着装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应当穿着全国统一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佩戴全国统一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标志。
第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制式服装和标志招标工作,负责省本级制式服装和标志的订购、配发、使用等日常管理,指导协调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执法监督处承担。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单位制式服装和标志的订购、配发、使用等日常管理,具体工作由所属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第四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不得超范围、超标准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严禁擅自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
第五条 首次配发时,应当为每位符合标准要求的着装人员按规定的种类和标准配齐,不得减配。配发、换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所需经费,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纳入预算保障,列入农业农村部门的部门预算。
首次配发次年起,各地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种类、标准和省农业农村厅的统一部署,根据着装人员申请,换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着装人员可在个人年度定额内自主选配制式服装,但须符合执法工作需要并满足下列条件:
第六条 个人年度定额根据配发种类、数量、使用年数的限制、预算定额标准确定,包括分年度定额和年度平均定额两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优先选择年度平均定额,计算公式为:年度平均定额=Σ制式服装及标志换发数量×对应的预算定额÷对应的使用年限。
第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着装规定对本部门着装人员进行审核,并将应着装人员编制、实有人数、类别、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种类及数量等登记存档。
第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督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规范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严肃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着装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配套穿着,不得与便服混穿,不同季节、类别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两名及以上着装人员同时在同一场所执法,应当穿着相同季节款式的制服。
(三)胸号、胸徽、帽徽、肩章、臂章等标志佩戴位置准确、端正,不同服装标志不得混戴。除按规定佩戴党徽、团徽外,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如围巾、耳套、胸针、胸花等)。执法记录设备不得遮挡胸号。着装人员戴口罩时,不得将带子系在执法帽上;口罩取下不戴时,不得挂在胸前。
(四)着装人员参加宣誓、集体学习、重大会议等大型公务活动时,按照活动主办单位规定着装。没有规定时,一般着常服。
(五)着制式服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戴制式帽。
(六)着制式服装时, 除工作需要或者受道路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形外,应统一着制式皮鞋,制式皮鞋损坏时,应当着黑色皮鞋。
(七)着装人员应当保持制服整洁统一,仪容端庄。不得歪戴檐帽,不得披衣、敞怀、插裤口袋,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怪异发型。非工作需要不得挽袖、卷裤腿。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化浓妆。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八)着制式服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嬉戏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在严禁吸烟的场所吸烟,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十)在现场执法时,着装人能根据实际需要穿戴救生服、安全帽等个人防护装备或劳保用品。
第十条 着装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原则上为5月至9月着夏装,12月至次年3月着冬装或常服,其他时间着春秋装或常服。每年具体的换装时间,由各地根据当地天气特征情况和工作需要等因素,参照上述原则确定,但同一执法机构应同时换装。
第十一条 着装人员应当爱护和谨慎保管制式服装以及胸号、帽徽、肩章等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租借。因公损坏、损失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核实后予以补发,补发费用由单位负担;非因公问题造成损坏、损失的,由个人提出申请,补发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十二条 着装人员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应当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将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交回所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着装人员退休的,应当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将所有标志交回所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废旧制式服装和标志由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回收,按规定处置。
第十三条 按照“谁配发、谁监管”原则,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定配发领用、档案管理及废旧制式服装回收处置等具体制度。
第十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将着装风纪监督纳入执法监督重点内容,对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好影响的着装人员和单位,视情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部门着装风纪监督,加强人员着装管理培训,督促执法人员养成良好着装习惯,及时有效地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着装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其所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直至调离执法岗位:
第十六条 植物检疫机构中依法执行植物检疫任务的在编在职检疫人员统一着装的,适用本规定,由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处归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