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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月300元,如依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明确,正常上班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企业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的,都应当依规定发放高温津贴。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企业不能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用人单位理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按照《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建议》(粤人社规〔2022〕14号),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参照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向合乎条件的新业态劳动者(如外卖小哥、快递员等)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针对室内外高温作业一线职工,防暑降温费针对高温期工作的所有职工;
归属类型不同:高温津贴属于职工工资组成部分,防暑降温费属于福利,不计入工资总额。
用人单位理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而与上班时间是白天还是夜晚,当月是否有高温天气无关。只要符合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企业就应该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支付高温津贴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并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企业违反《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
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企业工会或者所在地总工会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用人单位理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有关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上班时间不允许超出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理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一旦中暑,本人或现场人员应立即向企业报告,由用人单位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因中暑等工伤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原标准支付工资及相应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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