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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允许超出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因此,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的前提是造成经济损失,否则不能要求劳动者赔偿。另外,每月的扣除具有限额规定:
《关于逐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中明确:落实高风险区“快封快解”。连续5天没有新增感染者的高风险区,需及时解封。
此外,11月11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的《关于逐步优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中,也未规定曾经感染的场所要限制复工,因而除非政府要求封控不得复工,否则员工均应正常出勤。
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劳保用品是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备的一种防御性装备,对于减少职业危害起着及其重要的作用。如:工作帽子、工作服、防护服、工作手套、棉纱手套、乳胶手套、电焊手套、帆布手套、白棉布手套、微波炉手套、劳保鞋、工作围裙、口罩、防护镜、护膝、头盔等。
而抗原试剂并不属于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因此,企业没有责任为员工提供抗原试剂。但从用工安全角度来说,单位可自行制定相关政策。
可以参考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置导则》规定:
对2月9日之后,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岗的职工或仍不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要指导企业通过安排职工居家远程办公或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方式,协商解决无法复工问题。
当然,是否适用年休假,存在比较大争议,还在于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中第六条规定:
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法律法规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对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感染者隔离是政府的要求,具有强制性。所以应正常支付隔离治疗期间的工资。
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中的规定:
11.劳动者结束本解答第10条所述的隔离措施后,如需要继续治疗的,应按什么标准确定工资待遇?
答:劳动者在本解答第10条所规定的隔离措施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继续治疗的(无论是不是被诊断患有新冠病毒肺炎),按医疗期有关法律法规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支付标准按《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执行。但劳动者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即无论是阳性患者,还是密接者(无论是不是阳性),在治疗隔离期间,企业应正常支付职工劳动报酬。
人社部《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在新冠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在2020年2月人社部发布《复工复产中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问题》的解答中:
答:……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一、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额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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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客观原因决定的某些支出,发票抬头只能开员工个人而无法开具给企业。
(2)相关的支出是公司制作经营活动引起的,应该由企业负担。即根据收入相关性原则,从根源和性质上来说,个人费用是为了企业取得收入发生的必要支出应由公司承担。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第二条规定: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