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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重要的公告(财税2020年10号公告),就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税政策作出安排。
公告精确指出,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公告只做了上述规定,究竟哪些药品、用品无需纳税?近日,税务总局发布政策答疑,考虑到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种类很多,政策上难以将他们一一正列举,因此原则上,只要是与预防新冠肺炎直接相关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物资,如口罩、护目镜、消毒液、手套、防护服等,都能够轻松的享受财税2020年10号公告有关免税的规定。
上述公告也精确指出,仅限于实物,现金不在其列。若企业给员工发放现金补贴,财务处理方法不同。税务总局表示,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发放现金补贴,可当作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依规定,福利费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要缴纳个税)
一家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表示,他们单位从韩国进口的口罩,近日到货了。由于这类物品,不计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税。按照性质来说,口罩这类防护物品属于劳保用品,他们单位打算按劳保处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此外,必须要格外注意的一点是,上述财税2020年10号公告,虽然是2月6日对外正式对外发布的,但是能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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