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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受佟某雇佣,在B公司从事爬架提升工作。2021年7月的一天,带班组长徐某(另案处理)带领罗某与两名工友到某小区2A栋,准备将爬架由15层提升至16层。在拆掉附墙之后,四人未系安全带便一起进入爬架进行“打翻板”的操作。后罗某不慎坠亡。
经查,A公司将某项目爬架工程外包给B公司,并委派佟某担任项目的安全员。经A公司、B公司同意,佟某以其亲戚钟某的名义,承包了该爬架提升项目,佟某负责项目的实际运营。
此次事故还在于实施工程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带班人员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而导致的。佟某作为项目现场安全员,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佟某作为项目现场安全员,缺失现场安全监管,未对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相对有效监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非持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不佩戴安全带等行为,并且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佟某也未及时排查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提出整改建议。
佟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佟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取得其谅解,可从轻处罚。考虑佟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在案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佟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该判决已生效。
事故无情,生命无价。安全生产不是口号,而应该是时刻牢记于心的金规铁律。本案中,佟某作为项目现场安全员,未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相对有效监督,也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非持证人员不佩戴安全带即进行特种作业的行为,甚至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佟某对这场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
在此,鹏法君郑重提醒,广大劳动者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严格遵循安全操作规程及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做好自我防护,保障自身安全。经营者以及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员应定期组织并且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工人事故预防和应急解决能力,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及现场监督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此外,广大市民朋友也应意识到高处作业的危险性,注意与高处作业现场保持安全距离,切勿靠近或触碰作业设备,干扰高处作业,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