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5月25日,青岛海关网站发布黄岛海关关于临沂同富劳保用品有限公司违规案的处分决议(黄关缉检违字[2020]0007号)。
2020年4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交易监管方法向海关申报出口7项产品,报关单号为064。其间,第5项货品申报品名非医用护目镜,申报数量260千克/2000副,申报产品编码9004909000,申报规范为“01维护眼睛用不变色无品牌规范CL062 ”,申报FOB价格2100美元。经查验,第5项货品内附合格证实行规范GB14866-2006,该规范为医用规范。另经查,上述产品系某医疗器械出产存案公司制造,已按照一类医疗器械存案。依据《海关总署关于对“6307900010”等海关产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施行出口产品查验的公告》(公告〔2020〕53 号)的规则,实践产品归于法定查验的出口产品,当事人未报检。经海关计核,当事人上述产品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4769元。
上述违法现实有出口货品报关单及相关随附单据、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载单、相关医疗器械存案信息、当事人状况阐明、查询笔录等依据彼此印证在案。
当事人上述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产品查验法》相关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产品查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