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显示,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码从现行的10位到12位。
: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另外,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能够继续使用。
公告还显示,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公司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公司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公司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根据我国针对增值税发票的有关法律法规,从2017年7月1日开始,购买方为企业的,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也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票日期在7月1日之后的发票如果没有填写这一些信息属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发票,不得再作为税收凭证计税、退税、抵免等。当然需要强调的是,这项规定只针对买方是企业的,对于以个人或者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为抬头的发票就不需要填写这一些信息了。
过去,人们购物时往往可根据食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这种大类开具,根据相关规定,今后购买办公用品等,不能再按这种大类开具发票,而是要细化到购物明细。比如在商场买了几支铅笔,那么发票上必须把商品名称、型号都打印出来。
填写单位的税务信息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复杂,而以个人名义开具发票就没这么复杂,是不是能够在发票上直接填写单位员工个人的名字使用呢?
税务有关人员表示,对于个人抬头的票据,只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凭据,就可以在税前扣除,除非税法有特殊规定的。
但对于个别商家要求开具个人抬头的发票需提供身份证号等个人隐私信息,消费者是可以拒绝的,税法规定中没有这一要求。
餐饮发票、会议发票是企业日常最常见的发票,这类发票也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因此单位财务专员对这类发票的入账也应该格外谨慎,其中原则就是入账合理。
比如企业逢年过节的员工聚餐或者企业向员工提供的工作餐等,这样的一种情况下的餐饮费发票就可以入账,但根据用餐人员的不同,需要入到不同账目中。
参加聚餐的人员全部是企业员工,那么就可以计入“福利费”;但如果不全是企业员工也有外人,那么就应该计入“招待费”。
此外,如果是企业员工出差带回的发票进行报销,那么如果是宴请客户发生餐饮发票还是应计入“业务招待费”,但如果是职工个人出差期间在补贴标准以内的消费,则应计入“差旅费”。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税法的原则,并没有哪种发票绝对能或者不能入账,关键要看是不是合理。因此在对一些报销行为上,除了发票还需要有其他辅助材料。
比如会议费报销,最好同时提供会议通知、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名单、签到表等资料,以便甄别是否有与会议无关费用(如旅游费)。
再比如业务招待费报销,最好提供是否有经办人、部门经理甚至公司CEO审核签批,大额发票是否有消费清单。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