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银财税报】1264期:职工福利:不可忽视的个人所得税风险

来源:爱游戏app官网    发布时间:2024-11-10 02:58:55

  第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明确:“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结合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因此,企业雇员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结合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雇员出差发生的餐费、工作餐,在标准内领取差旅费补贴,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上述差旅费津贴标准,若企业自己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差旅费的合理标准,可以照此确定;否则,若企业没有规章制度,可参照当地行政机关的标准。

  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直接给员工发放伙食补贴,除误餐补助属于免税情形外,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企业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一,手机由公司购买,雇员使用电子设备产生的通讯费由公司承担,增值税发票开给公司,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雇员个人手机用于公司经营业务,凭增值税发票报销通讯费,标准内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一,企业给雇员现金形式发放通讯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企业为雇员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因公产生的通讯费,超过所在省标准的部分或所在省没有扣除标准的,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按照国家税务局 12366 的网上提问以及山东省税务局的答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33 号)已全文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相关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并视同个人购买,合乎条件的按限额(2400元/年)予以扣除”。

  实务中,不少企业认为商业健康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可以视同基本医疗保险,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错误地计算了应代扣代缴税额,存在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因此,公司购买的以雇员为受益人的商业保险(例如团体意外险),属于雇员应税所得,在缴付时,需要合并到员工工资中为其代扣个税;但是团体意外险出险时,保险金直接赔付给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雇主责任险是由企业缴纳,雇主责任险的受益人是企业而非个人,因此,企业缴付时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但是如还涉及雇主对雇员履行赔偿义务时,在大多数情况下要合并到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第三条规定:“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文件规定,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有: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当作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因工作需要发放给员工实际属于工作条件的劳保用品,不属于个人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以“劳动保护”名义向职工发放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则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即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业销售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业销售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因此,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举办的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视频会》的相关解答明确:“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组团旅游,旅行社按人计算旅游收费,是否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经常会产生税企争议,建议企业携带具体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所发放福利的情况,证明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解决税企争议的核心观点是:个人所得税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即“取得”与“支付”均应狭义理解),即个人已拥有控制权而并非索取权。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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