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已经5月19日了,小编不得不提醒下大家,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快到啦!如果还没有完成汇算清缴的,大家尽快完成,或者转发告知,不然后果十分严重。
写在前面:先不说你明不明白什么是汇算清缴(下面附详细的介绍和流程),但你得先知道未按时汇算清缴有什么严重后果?
8.工商信用网进经营异常名录,所有对外申办业务全部限制,如:银行开户、进驻商城等等。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也就是:企业组织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非货币性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非货币性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也就是: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允许超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也就是:一般企业发生的合乎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烟草企业不可以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总利润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总利润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也就是: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依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也就是: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本表为必填表,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报告与确定应纳税额相关的信息,填报内容有基本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三部分。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时,首先填报此表,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本表为必填表,是纳税人计算申报缴纳公司所得税的主表。纳税人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计算填报总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等有关项目。
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时,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一般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情况。纳税人应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主要经营业务收入”“别的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一般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发生成本支出情况。
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成本”“别的业务成本”和“营业外支出”。
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生支出情况。纳税人根据公司会计准则的规定填报“营业支出”“营业外支出”。
金融企业发生的业务及管理费填报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1列“销售费用”相应的行次。
本表适用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填报,反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发生支出、费用情况。纳税人应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事业单位收入”“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事业单位支出”“民间非营利组织支出”等。
本表适用于除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纳税人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发生的期间费用明细情况。纳税人应根据公司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填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项目。
本表反映纳税人财务、会计解决的方法(以下简称“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税收规定”)不一致,有必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纳税人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六类分项填报,汇总计算出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金额。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对需填报下级明细表的纳税调整项目,其“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依据相应附表进行计算填报。
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有必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填报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的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本表反映纳税人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收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有必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本表不作调整,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中纳税调整。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有必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填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收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等),本表不作调整。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处置投资项目符合企业重组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本表不作调整,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进行纳税调整。
本表适用于发生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有必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情况。
填报纳税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本表对不征税收入用于费用化的支出做调整,资本化支出通过《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支出)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有必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职工薪酬支出,均需填报本表。
填报纳税人职工薪酬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支出,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有必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情况。纳税人发生以前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扣除完毕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捐赠支出的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有必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发生以前年度捐赠支出未扣除完毕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填报捐赠支出会计处理、税收规定的税前扣除额、捐赠支出结转额以及纳税调整额。纳税人发生相关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无论是不是纳税调整,均应填报本表。
本表反映纳税人资产折旧、摊销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有必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资产折旧、摊销,均需填报本表。
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事项,均需填报本表。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的项目及金额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有必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有必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填报企业重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的会计核算及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对于发生债务重组业务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的以后纳税年度,也在本表进行债务重组的纳税调整。除上述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分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重组外,其他涉及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核算成本差异调整的企业重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有必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本表适用于保险、证券、期货、金融、担保、公司等特殊行业纳税人填报,反映发生特殊行业准备金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有必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填报特殊行业准备金会计处理、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只要会计上发生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本表反映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需要在本年度结转弥补的金额,本年度可弥补的金额以及可继续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情况。
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按照“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处理。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所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4.《合乎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填报本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包括H股)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本表反映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情况。纳税人以前年度有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未扣减完毕的,应填报以前年度未扣减情况。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额优惠政策(包括农、林、牧、渔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和合乎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等)项目和金额情况。
填报本年发生的所得减免优惠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无需填报本表。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填报本年度发生的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情况。企业只要本年有新增合乎条件的投资额、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或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无论本年是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均需填报本表。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其他专项优惠等)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本表反映高新技术公司基本情况和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情况。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需要填报本表。
填报高新技术公司基本信息和本年优惠情况。不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填报本表。
本表反映纳税人享受购买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应填报以前年度已抵免情况。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几个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情况。
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几个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几个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调整后的所得情况。
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对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式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纳税人,也应依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本表反映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度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情况。
填报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几个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情况。
填报本年发生的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36.《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反映依规定计算的总机构、分支机构本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情况,以及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情况。
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制定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办法的,按照其规定填报本表。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反映总机构本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以及所属分支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所得税额情况。
对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分配办法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分配企业所得税额的,填报本表。
答: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不是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57号)等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答: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方式包括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目前我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主要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方式来进行汇缴申报,纳税人如申报错误需更正申报的,请到办税服务厅上门申报。
答: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缴。
问题四:2018年度在汇缴申报环节是不是能够继续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
答:可以,按照总局统一安排和要求对该系统来进行优化升级,在汇缴网上申报中继续推送给纳税人免费使用。
答: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之前,需要提前一天网上申报财务报表;纳税人在网上填报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后,能够准确的通过自身经营情况,自愿选择风险提示服务,系统即对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数据和信息进行风险扫描,并在很短时间内将风险提示信息推送给纳税人;针对系统推送的风险提示信息,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是否修正,能自行确定是不是调整、修改、补充数据或信息,也可以立即进入纳税申报程序;纳税人完成风险提示信息修正后,能再一次选择“风险提示服务”,查看是不是已经处理风险提示问题,也可以立即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问题六:今年总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最重要的包含哪些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规定,本次修订共涉及对纳税申报表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及16张正式表单(有编号表单)的不同程度调整。其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4张表单调整幅度较大,其余表单仅为局部调整或者填报规则优化。
答:符合《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版),具体填报内容有“预缴方式”、“企业类型”、“分支机构填报-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分支机构填报-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分支机构汇缴申报之前要确认总机构已完成年度汇缴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规定,总局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不再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期间费用明细表》6张表单,有关数据可直接手工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对应行次;《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一定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问题九:纳税人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时如何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合乎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汇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联的内容,就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申报时,征管系统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限制或禁止行业”等相关指标,自动判断企业是不是满足小微企业条件,合乎条件的,系统将进一步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自动生成表单,为企业减轻计算、填报负担。“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指标按照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季度平均值,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申报属期不超过100万元判断。
问题十: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还有必要进行优惠事项备案吗?
答: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优惠备案资料,切实简化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问题十一: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年报税前扣除时还需要报送有关的资料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有关的资料。有关的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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