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详情
2021年1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坐落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索特厂区内的食堂进行现场查看,该食堂面积约40平方米,分为就餐区和厨房,就餐区摆放有十张桌子和数十个凳子,厨房有冰柜、操作台、水池等设备,冰柜里寄存有各种食材,操作台上有切好的猪肉、白菜。现场查看时,工作人员何云正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现场不能供给《食物运营答应证》。
据当事人出售担任人李双的陈说,当事人担任“雍江上境”项目开发,因为居处周边吃饭不便利,外卖又比较贵,当事人营销部向当事人提出建立食堂的请求,当事人考虑后建立食堂便利营销部的工作人员吃饭。食堂场所的规划和施工都是由当事人工程部担任,建好后移交给营销部,营销部购买设备设备后开端使用。食堂工作人员只要何云和程克蓉两人,该两人和重庆新强者力资源处理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签定劳作合同书,重庆新强者力资源处理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和当事人签定劳务差遣协议后差遣给当事人。何云担任日常购买食材和主厨,程克蓉是帮厨。何云从2021年8月30日到9月2日购买燃油、扫把、毛巾等东西以及各种食材进行准备,食堂于9月3日开端供给早餐和午饭,每天有20余人就餐,主要是售房部的出售人员和工作人员。因为是内部食堂所以未对就餐人员收费,也未对每天就餐的人员进行记载。因为没对外运营且没有专人处理食堂,当事人未处理《食物运营答应证》。2021年11月15日,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后,当事人封闭了食堂,工作人员何云和程克蓉于11月16日处理了健康证,当事人于12月7日处理了《食物运营答应证》[运营者称号:重庆蓝波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坤宏,答应证编号:JY916,居处:重庆市万州区牌楼大街沙龙路三段索特厂区内(万州经开区),主体业态:微型企业和事业单位食堂,运营项目:热食类食物制售]。
另查明,当事人食堂的食材是何云从供货商或许商场上购买的,只要一部分开了发票,购买后何云把日期、物品、数量、单价、总价记载在“雍江上境食堂收购清单”上,再和出售后台费用专员进行对接后报销。根据当事人供给的“雍江上境食堂收购清单”,从2021年8月30日到11月15日,当事人食堂收购食材价格共66579.70元,故当事人违法运营的货值金额为66579.70元,无违法所得。
第一组:当事人重庆蓝波湾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二组:《现场笔录》1份、现场查看相片2页、重庆蓝波湾置业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当事人出售担任人李双《询问笔录》2份、李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陶坤宏《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罗小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雍江上境食堂收购清单复印件17页、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11页、劳务差遣协议复印件1份、劳作合同书复印件2份、重庆新强者力资源处理有限公司员工劳务(服务)费用明细表复印件3页、银行转款记载复印件3页,证明当事人未获得食物运营答应从事食物运营活动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和现实,涉案货值金额为66579.70元,无违法所得。
第三组:《食物运营答应证》复印件1份、健康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自动间断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的现实。
2022年2月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分奉告书》[渝万州市监告字〔2022〕24号],奉告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根据、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说、申辩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说、申辩理由。
本局以为:当事人未获得食物运营答应从事食物运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物出产运营实施答应准则。从事食物出产、食物出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获得答应……”的规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则,未获得食物出产运营答应从事食物出产运营活动,或许未获得食物添加剂出产答应从事食物添加剂出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安全监督处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出产运营的东西、设备、质料等物品;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则给予处分。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查看后自动封闭食堂并处理《食物运营答应证》,从业人员获得了健康证,且现在未接到关于该食堂食物安全问题的投诉告发,契合《重庆市标准行政处分裁量权方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许从轻处分……(二)自动间断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损害结果细微的;……”规则的减轻处分景象,本局决议给予该单位减轻处分。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重庆市标准行政处分裁量权方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则,现决议处分如下:罚款66579.7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局开具的《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到银行货台或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交纳罚款。逾期未交纳罚款的,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则,能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并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分决议不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