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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帽类。是用于保护头部,防撞击、挤压伤害的护具。主要有塑料、橡胶、玻璃、胶纸、防寒和竹、藤安全帽。
2.呼吸护具类、是预防尘肺和职业病的重要护品。按用途分为防尘、防毒、供氧三类;按作用原理分为过滤式、隔绝式两类。
3.眼防护具。用以保护作业人员的眼、面部、防止外来伤害。分为焊接用眼防护具、炉窑用眼护具、防冲击眼护具、微波防护具、激光防护镜以及防X射线、防化学、防尘等眼护具。
4.听力护具。长期在90dB(A)以上或短时在115dB(A)以上的环境中工作时应使用听力护具。听力护具有耳塞、耳罩和帽盔三类。
5.防护鞋。用于保护足部免受伤害。目前基本的产品有防砸、绝缘、防静电、耐酸碱、耐油、防滑鞋等。
6.防护手套。用于手部保护。主要有耐酸碱手套,电工绝缘手套、电焊手套、防X射线手套、石棉手套等。
7.防护服。用于保护职工免受劳动环境中的物理、化学因素的伤害。防护服分为特殊防护服和一般作业服两类。
1.特殊性:劳动防护用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尤其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必然的联系到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的特殊用品,国家对其生产、使用、购买等环节都有严格的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号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中要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阻燃服、防静电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等等)必须由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专业厂家生产,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需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等。
2.适用性:是指防护用品和使用的适用性。选择和使用的适用性是指必须根据作业环境中的危害有害因素的类型、程度以及劳动者自身的身体健康情况使用。
3.时效性:防护用品均有一定的常规使用的寿命。需根据具体防护用品的产品特点和厂家指导的使用时效来做到合理的更换。有些防护用品的保存条件也会影响其常规使用的寿命,如温度、湿度等等。
1.法律快车提醒您,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使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2.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是为劳动者提供保护的必要物质条件,职工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员工对领用的防护用品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不多领、冒领、不送人、不变卖。
3.劳动保护用品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应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币代物发放,更不得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
4.培训人员、代培实习人员在生产现场所需用的防护用品,由负责单位按防护安全要求标准规定自行解决,不属矿发放范围。上级领导、外来参观人员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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