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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项目复工复产,一大批新职工进入到建设现场。一定要做好新入场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并提供合格的劳保用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全方面提升全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春季易产生大风天气,要重视气象变化,对脚手架、临时设施等做加固,及时清除因低气温而形成的冰、雪,做好室外防滑、防风措施。
天气渐暖,土壤解冻后变得十分松软,在堆放材料时,应考虑地面是否会沉降,防止因地面软化引起倾斜;在动土作业时,坑、沟坡度应根据土质真实的情况适当加大,并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塌方。
项目复工复产后,各类施工设备因假期停用时间比较久,可能会发生地脚螺栓松动、安全保险装置异常等情况,要全方面开展设备检修维保,确认设备符合安全性能条件后方可启用。
春季昼夜温差较大,电气设备容易受潮,电线经过雨雪冰冻后易发生外皮破损,非常容易导致触电事故。实施工程人员作业时要戴好绝缘手套等防护用具,设置专人定时对电气设备做检修维护,避免留下触电隐患。
春季干燥多风,刚复工时气温较低,生活区易出现使用大功率电器取暖现象。要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全方位检查,生活区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取暖,做好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工作。
返岗后要及时对办公区和建设现场进行大扫除,保持场地干净、整洁。要对污损,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围挡和广告来更换、清洗,打造干净整洁的现场环境。
第一条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会引起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二)实施工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进行论证。
(一)对因基坑工程项目施工会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契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二)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三)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六)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的基本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三)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第十条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实施工程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第十二条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实施工程的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有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会引起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会引起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