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将其定义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规定的用于为建筑业从业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费用,以及用于支出其他符合劳动保障政策规定的费用的统称。
要知道,建安劳保费不是社会保险费,它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必须支付给实施工程单位的工程建设价格的组成部分。建安劳保费不是建筑设计企业额外支出的费用,并非由建筑设计企业承担的、增加企业成本的行政收费,它属于工程建设价格中的不可竞争性费用,即在编制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和竣工结算时单独列项,不得删减。因此,建筑设计企业不可以要求建筑实施工程单位代缴建安劳保费以转嫁工程成本,实施工程单位也不应为取得项目承建资格而在投标报价时将建安劳保费删减以让利。
建安劳保费也不是施工公司缴纳某一职工或者某一批职工的某一项或者某几项社会保险的款项,其缴纳比例和数额不是根据施工公司的职工数量确定,而是依据建筑安装工程的量确定。因此,对建安劳保费的监控,是为了确认和保证实施工程单位能足额获得该笔费用,保障实施工程单位有能力承担社会保险费,而不是监督施工企业具体缴纳了哪一笔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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