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面前,各企业为了积极努力配合疫情防控,保证企业尽快安全的复工复产,保障员工的健康,采取了各种保护措施,这中间购买像消毒液、口罩等防护用品是必要的措施。但是目前由于这是防护用品首先是供给防疫一线,所以无比紧俏,所以很多时候企业没办法只可以通过个人购买,比如通过朋友圈等,这样就造成一个事实:没办法取得发票,那么面对这样的一种情况企业该如何入账呢?
这类问题很多,从2月开始鲁老师收到很多这样的问题,鲁老师自己的单位也面临这样的问题,那么怎么样才能解决这样的困局呢,我谈谈我自己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其实对于如何入账的问题,其实面临三个问题:首先是能不能入账的问题;其次是核算在哪个科目的问题;第三是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的问题。其实第二个问题对于购买的防护用品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又会产生一个问题,那就是能否抵扣的问题。
答案是肯定的,对公司的支出是绝对可以入账的,我很早就写文说过,你所关心的能不能入账实际上的意思就是在考虑能不能税前扣除的问题,所以入账是一回事,能不能扣除是一回事,仅此而已。
我公司买来发给员工用于新冠病毒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买的时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进项是否适用“用于集体福利”而无法抵扣?
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你公司在疫情期间购买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用于本企业复工复产的,属于特殊时期的劳保用品,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以在核算时可以在在费用科目下面设置劳保用品二级科目,在这里核算,但是对于本次疫情期间发生的费用还有别的的优惠政策,所以建议可以在劳保用品下设置防疫费用三级科目或者是在费用科目下设置二级科目防疫费用来单独核算、单独统计。
对于一项支出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有三个基本的条件:一是真实性,指的是你这项业务是实际发生的;二是合法性、主要是指形式的合法,有合法的凭证,凭证的来源合法、要件合法;三是关联性,即取得的凭证与你发生的业务是有关联的,简单说比如你虚开的发票就是与实际业务无关的。那么连贯总结就是有真实的业务,还有真实的、合法的、相关的凭据证实这项业务是真实的,这样就可以税前扣除了。
带着这样的问题我们分析:购买口罩、消毒液业务是真实的,但是未取得发票,那么我们要看是否除了发票还有无另外的的证据可以作证,能够达到税前扣除的目的呢?我们看相关法规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依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公司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根据28号公告,如果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公司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如果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显然我们遇到的很多都是这种情形,那么该怎么样才能解决呢?
对于需要采购哪些防护用品、什么型号、数量、计划价格等作为审批表,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微信聊天记录可当作法律证据,其实同样也可当作税收扣除凭据,所以建议通过第三方及时聊天和支付工具进行,这样做才能够形成非现金支付的证据;
3、制做收款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公司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要求收款人在收款凭证上签字,当然要注意金额的限制;
5、有分发物资的台账记录和领用记录,比如财务处领用口罩30个、84消毒液1瓶、额温枪一把等,签收人王某,签收日期等;
通过以上的处理基本能达到税前扣除的要求。注意从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手中购入货物等,要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不是单纯的收款凭证,还要有相应的内部凭证,这一点一定要注意。